一、资助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及验资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区属企业须将上述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送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申报程序
1.企业备齐申报材料交给园区行政办。
2.园区统一将申报材料递交市(区)科技局进行初审。
3.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立项。
4.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八份,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