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企业应是首次在经认定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的收费会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会员企业尚未 获得财政资助的,可在续费时重新申请。
(三)企业在同一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电子商务应用的可分别申请资助。
(四)企业已享受省级财政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市级财政资助。
二、申报材料:
填报《杭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汇总表》(须附电子文档),附企业提供的首次申请电子商务应用资助承诺书(由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留存)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资料复印件(一式2份)。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商定。
(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